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匿名大大

發問板大的前三句話

 我是未婚媽媽
我的小孩現在1歲3個月 
當初報戶口生父有寫領養

---所以這整件事   不能以民法1080.1081來處理


因為

相關狀態應該先引用民法1065條

 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,視為婚生子女。其經生父撫育者,視為認領。

且民法1070條前段有限制

 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,不得撤銷其認領

不然   這條法條會沒有意義

(我想該小孩是不是那個男人的   發問板大應該很清楚)


板大可以做的是

以民法1069-1條 引用民法1055條第三項

以小孩名義    板大為監護人

像小孩生父提出相關扶養費教育等費用之訴訟

當然板大要順便爭取監護權   也未嘗不可

只是   若版大家人不支持    板大也未必會獲得

若贏得監護權    在討論改姓之問題


至於遺棄罪    若以小孩角度    板大與對方都要負責

若要成立    板大與對方都有罪

且以板大文中所述狀況

不排除小孩會被法官移交給社福機構處理


板大   應將自身狀況   找當地縣市政府社會局尋求協助

有些縣市   有未婚媽媽補助或急難救助

是版大可以利用的一些方法

 
 
 

參考資料 有經驗的自己
來自: http://tw.knowledge.yahoo.com/question/question?qid=101312230060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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