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匿名大大
發問板大的前三句話
我是未婚媽媽
我的小孩現在1歲3個月
當初報戶口生父有寫領養
---所以這整件事 不能以民法1080.1081來處理
因為
相關狀態應該先引用民法1065條
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,視為婚生子女。其經生父撫育者,視為認領。
且民法1070條前段有限制
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,不得撤銷其認領
不然 這條法條會沒有意義
(我想該小孩是不是那個男人的 發問板大應該很清楚)
板大可以做的是
以民法1069-1條 引用民法1055條第三項
以小孩名義 板大為監護人
像小孩生父提出相關扶養費教育等費用之訴訟
當然板大要順便爭取監護權 也未嘗不可
只是 若版大家人不支持 板大也未必會獲得
若贏得監護權 在討論改姓之問題
至於遺棄罪 若以小孩角度 板大與對方都要負責
若要成立 板大與對方都有罪
且以板大文中所述狀況
不排除小孩會被法官移交給社福機構處理
板大 應將自身狀況 找當地縣市政府社會局尋求協助
有些縣市 有未婚媽媽補助或急難救助
是版大可以利用的一些方法
參考資料
有經驗的自己
來自: http://tw.knowledge.yahoo.com/question/question?qid=10131223006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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